偷錄性愛影像的法律風險──從 2023 年「妨害性隱私」新罪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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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一、為何要特別規管?
隨著智慧手機與雲端儲存普及,偷錄、轉傳親密影像的案件大增。立法院因此在 2023 年增訂刑法第 319-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把「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獨立成章、加重刑度,並同時修正散布條文,確立對數位性暴力的零容忍立場。
二、現行刑法三把「利刃」
條文
適用行為
最高刑度
要點
§ 319-1 妨害性隱私罪
未經同意,以任何方法拍攝足以引起性羞恥或性慾之影像(含性交、裸露)
3 年
連「未遂」都可罰;告訴乃論
§ 235-1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散布、播送、公開展示上述影像
5 年+50 萬元罰金
只要「轉傳一次」即成立
§ 315-1 妨害祕密罪
在非公開場所偷錄他人私密活動或對話
3 年/拘役或30 萬罰金
若影像不屬性類別,仍可援用
涉及未成年人,還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度上看 7 年以上,實務已有重判案例。
三、構成要件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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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是核心
- 同意必須在「拍攝前」且「明確」,默許或事後補同意均無效。
- 「足以引起性羞恥或性慾」
- 不限於全面裸露;只要聚焦性器官或實際性交片段即屬之。
- 臥室、旅館、汽車、甚至公廁,只要非公開即受保護。
- 場所無差別
四、常見情境對照
情境
涉嫌條文
法院評價趨勢
伴侶一方在甜蜜時「偷偷按錄影」
§ 319-1
無論是否「只留自用」,拍攝瞬間已犯罪
原本雙方同意拍,但分手後 A 拿去網站公開
§ 235-1
同意僅及於原目的、原範圍;改做公開用途屬散布(只同意拍攝,未同意散佈)
偷裝針孔但尚未成功拍到影像
§ 319-1 未遂
新條文明訂未遂犯可罰
將影片傳給三五好友「欣賞」
§ 235-1
轉傳次數不影響成立要件,只影響量刑
五、被害人救濟途徑
- 六個月內提告:§ 319-1、§ 235-1 均屬告訴乃論,盡早報警並攜帶手機、雲端紀錄、聊天截圖等證據。
- 緊急下架:可聲請「侵害絕對權暫時狀態處分」,敦促平台立即移除。
- 民事索賠:依民法第 18、184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治療費與律師費。
- 支援資源:撥打 113 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官尋求免費法律協助。
六、寫給拍攝方的三句忠告
- 「紀念用」也要書面同意——最好載明拍攝目的、保存期限與刪除方式。
- 內容改用必須再問——從「私人留存」變「分享」就要重新取得同意。
- 別存僥倖心理——法院對數位性暴力採嚴格態度,量刑多加重求償額。
七、結語
偷錄親密畫面,法律視為對性自主權與隱私權的雙重侵犯。
錄下的那一刻就可能坐牢,按下分享更把刑期往上推。面對科技便利的誘惑,唯一安全的做法只有:先講明白、取得真同意、用完即刪除。 否則,一支手機就可能把浪漫回憶變成刑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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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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