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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性愛影像的法律風險──從 2023 年「妨害性隱私」新罪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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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何要特別規管?

     

    隨著智慧手機與雲端儲存普及,偷錄、轉傳親密影像的案件大增。立法院因此在 2023 年增訂刑法第 319-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把「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獨立成章、加重刑度,並同時修正散布條文,確立對數位性暴力的零容忍立場。

     

     

    二、現行刑法三把「利刃」

     

    條文

    適用行為

    最高刑度

    要點

    § 319-1 妨害性隱私罪

    未經同意,以任何方法拍攝足以引起性羞恥或性慾之影像(含性交、裸露)

    3 年

    連「未遂」都可罰;告訴乃論

    § 235-1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散布、播送、公開展示上述影像

    5 年+50 萬元罰金

    只要「轉傳一次」即成立

    § 315-1 妨害祕密罪

    在非公開場所偷錄他人私密活動或對話

    3 年/拘役或30 萬罰金

    若影像不屬性類別,仍可援用

    涉及未成年人,還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度上看 7 年以上,實務已有重判案例。

     

     

    三、構成要件拆解

     

    1. 「未經同意」是核心
      • 同意必須在「拍攝前」且「明確」,默許或事後補同意均無效。
    2. 「足以引起性羞恥或性慾」
    3. 不限於全面裸露;只要聚焦性器官或實際性交片段即屬之。
    4. 臥室、旅館、汽車、甚至公廁,只要非公開即受保護。
    5. 場所無差別
     

     

    四、常見情境對照

     

    情境

    涉嫌條文

    法院評價趨勢

    伴侶一方在甜蜜時「偷偷按錄影」

    § 319-1

    無論是否「只留自用」,拍攝瞬間已犯罪

    原本雙方同意拍,但分手後 A 拿去網站公開

    § 235-1

    同意僅及於原目的、原範圍;改做公開用途屬散布(只同意拍攝,未同意散佈)

    偷裝針孔但尚未成功拍到影像

    § 319-1 未遂

    新條文明訂未遂犯可罰

    將影片傳給三五好友「欣賞」

    § 235-1

    轉傳次數不影響成立要件,只影響量刑

     

     

    五、被害人救濟途徑

     

    1. 六個月內提告:§ 319-1、§ 235-1 均屬告訴乃論,盡早報警並攜帶手機、雲端紀錄、聊天截圖等證據。
    2. 緊急下架:可聲請「侵害絕對權暫時狀態處分」,敦促平台立即移除。
    3. 民事索賠:依民法第 18、184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治療費與律師費。
    4. 支援資源:撥打 113 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官尋求免費法律協助。
     

     

    六、寫給拍攝方的三句忠告

     

    1. 「紀念用」也要書面同意——最好載明拍攝目的、保存期限與刪除方式。
    2. 內容改用必須再問——從「私人留存」變「分享」就要重新取得同意。
    3. 別存僥倖心理——法院對數位性暴力採嚴格態度,量刑多加重求償額。

     

    七、結語

     

    偷錄親密畫面,法律視為對性自主權與隱私權的雙重侵犯。
    錄下的那一刻就可能坐牢,按下分享更把刑期往上推。

    面對科技便利的誘惑,唯一安全的做法只有:先講明白、取得真同意、用完即刪除。 否則,一支手機就可能把浪漫回憶變成刑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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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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