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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假權益概論(一):勞工請假規則各類假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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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休假權益概論(一):勞工請假規則各類假別規定

     

    勞工依法享有多種休假權利,不同假別有不同的請假條件、薪資給付及其法規依據。以下依《勞工請假規則》針對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事假、公假等項目進行說明,並附上相關法條條文內容,幫助勞資雙方正確認識並遵守相關權益。

     

    一、婚假

     

    法律依據與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給假規定

    1.勞工結婚可請婚假8日(可分次、分時段申請),且離婚後再婚仍得再次請8日婚假。

    2.依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3.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勞工請假期間如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間(以下各假別均同)。

     

    工資給付

    婚假工資應照給(不得扣全勤、考績)。

     

    二、喪假

     

    法律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給假規定

    1.請假日數(可分次、分時段申請),依亡者身分關係區別假期: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8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6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3日

    2.親屬關係是依法律之認定,故配偶、養父母應有相應之結婚、認領登記方可請假。

    3.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縱使未辦理喪事,也可以請喪假。

    4.勞工到職前其親屬喪亡,依法雇主無給假義務。

     

    工資給付

    雇主工資應照給(不得扣全勤、考績)。

     

    三、普通傷病假

     

    法律依據與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給假相關規定說明

    1.請假日數:

    未住院:每年合計≤(小於或等於)30日

    住院:每2年合計不得≤1年

    未住院+住院:每2年合計不得≤1年

    2.如勞工病假超過法定限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之規定,除留職停薪外,雇主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需發給資遣費)。

     

    工資給付

    病假未超過30日,應發給半薪;超過30日,得不給薪(可扣全勤,對於考績之影響,需明定於工作規則)。但如勞工係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全勤、考績不可扣

     

    四、公傷病假

     

    法律依據與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給假相關規定說明

    1.公傷病假無期限,但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2.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勞工恢復工作能力後,復健時間仍應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可出勤)。

     

    工資給付

    公傷病假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考績)

     

    五、事假

     

    法律依據與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給假相關規定說明

    1.每年14日(即使於8月入職,於該年度仍有14日事假)。

    2.如因事假不給薪,致勞工薪資低於基本薪資,並不違法。

    3.請假為勞工之權利,但法律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勞工如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工資給付

    事假不給薪(可扣全勤,對於考績之影響,需明定於工作規則)。另,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不可扣全勤、考績)

     

    六、公假

     

    法律依據與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給假相關規定說明

    常見的公假事由:兵役相關(如教召、役男體檢)、法律訴訟相關(如陪審/國民法官義務、事業單位勞資案件出庭作證、受性騷擾而出庭)、勞資關係相關(如出席勞資會議)、訓練檢定相關(如參加技能檢定考試)、配合公共利益相關(如義勇消防人員訓練)等。

     

    工資給付

    公假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考績)

     

    七、補充:特別休假(特休)

     

    雖然特別休假並非屬於《勞工請假規則》明文規範的假別,但在實務上常與事假、病假等息息相關,故併此補充。

     

    法律依據與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給假相關規定說明

    1.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不需理由即可請假)。

    2.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例假、休息日、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等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3.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年度終結而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應發給工資。

     

    工資給付

    特別休假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考績),且年度終結而未休部分,雇主另應依法應發薪(即休假日出勤,應發給兩倍薪資之概念)。

     

      勞工假期的相關規定,攸關勞資雙方的權益保障與法律義務。希望本文整理的資訊,能協助你對各類假別制度有更清晰的理解與應用。若你本人或親友在實務中遇到相關爭議,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妥善處理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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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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