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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私房」淺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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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意私房」淺談法律問題

     

    「創意私房」是一個非法的成人影片論壇,主要販售偷拍、未經同意及未成年性的性影像,此論壇設立嚴格的會員審查制度,組成共犯結構躲避司法的追查,目前已知超過200人受害,而受害者多為未成年少女。警察目前已查獲多名涉案人員,其中包括警察、老師、公務員等人,這些人可能涉相關犯罪行為如下:

     

    1.強制性交

     

    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所拍攝的影像,影像內行為人是用各種不法手段或以威脅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用催眠術操控被害人意願等等方式,在違反他人意願的狀態下,而行性交之行為,即構成強制性交罪。

     

    2.強制猥褻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所拍攝的影像,影像內行為人所為行為,在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須足以滿足自己情慾(未設限於猥褻之身體部位為何),且施以有形之暴力行為,而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即構成該條之要件。

     

    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刑法第319-1條「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9-2 條「1.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判決所載不肖人士於自己與他人性行為時,以隱藏錄影、手機錄影等方式,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性行為過程拍成影片,並將影片提供給創意私房之管理員上架至該平台,供其他會員瀏覽。其行為已由法院判決該當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1.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2.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53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1.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2.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3.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4.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5.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依多方揭露,創意私房經不同違法管道取得大量未成年少女的性影像或者裸露影像,將這些影像上架至該平台,提供給會員點閱、購買,藉以吸引更多會員及獲取暴利。未成年性影像不論影片內的行為人是否同意拍攝或者同意裸露,只要是影像內行為人未成年,皆不可有這樣的影像產生,否則所有參與媒介、提供場所、拍攝、散布、消費的人都違法並可處以重罰。

     

    5.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2「1.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3.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判決書所載,不肖人士持運動相機或具有針孔攝影機之手機,尾隨女子偷拍裙底大腿內側、大腿根部及內褲之影像,或在飯店湯屋內以手機攝錄顧客泡湯裸露臉部、身體之影像後,來滿足自身性慾外,還透過創意私房網站販賣給其他會員觀看,藉以營利。其行為已由法院判決該當妨害秘密罪。

     

    6.妨害名譽

     

    刑法第310條「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妨害名譽的核心,在法律上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權,也就是一個人對於社會評價的權利,避免被不實言論毀損其人格或社會地位。創意私房平台內的影片涉及未經授權的曝光他人私密影像,這種行為會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極大且不可回復的傷害,可以妨害名譽罪究責。

     

    「創意私房」案件背後藏著對人性與制度的多重剝削,這不只是對法律的挑戰,更是社會道德與監督機制的一次警訊,法律的存在,不只是懲罰,更是提醒任何行為,必須建立在尊重他人權益之上。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了相關問題,不要害怕說出口,請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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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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